宣区字〔2014〕5号
中共张家口市宣化区委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宣化区优化发展环境十五项措施》的通 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现将《宣化区优化发展环境十五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张家口市宣化区委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0日
宣化区优化发展环境十五项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八届三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为全民创业提供一个良好的政务环境,从而有效激活市场主体,推进区域经济跨越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鼓励全民创业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宣化区优化发展环境十五项措施。
1.全面清理审批事项。各单位要对照省下发的“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目录”,对目前行使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和行政监管“三类事项”进行自查清理,凡“取消和下放目录”中明确要求取消的、在自查过程发现的无合法依据、不存在实施对象或实施要件的一律取消;下放目录中明确由县级部门实施开展的,要及时做好承接工作;自查过程中发现目前最终审批权在市级或省级部门,但实际工作中由区级部门审批更方便于群众的,提出下放审批权建议。各单位将自查梳理后的职权目录于2月底前报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经审核后通过政府门户网向社会公开,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审批事项、设置前置条件,一经发现严肃追究主要领导责任。(牵头单位:区编委办,配合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区监察局)
2.实行“统一登记分口受理制”。区政务服务中心建立统一登记平台,对进厅办理的审批事项统一接收登记,分口办理、限时办结,实现办事群众“放下就走、办好来拿”。(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3.实行“并联审批制”。对需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审批的事项,进厅部门由政务服务中心牵头,未进厅部门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指定一个主办部门牵头,相关审批部门参加,采取并联审批、联合会签的办法,实现多项合一、一次限时审结。(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宣化分局、区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宣化区分局、市环境保护局宣化分局)
4.实行“重点项目全程代办制”。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重点项目代办服务中心”,明确专人负责,主动为重点项目提供全程、无偿、高效的代办服务,加快项目审批进度。(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5.健全“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机制”。推进城乡联网工程,通过政务服务中心与乡镇、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联网,实现网上审批与实体服务的双轨制运行,进一步缩短服务时间,提高服务效率。进一步健全电子监察系统,将网上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电子监察范围,实行即时监察,及时处理网上投诉,预警纠错。将电子监察结果纳入绩效考核范畴。(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配合部门:区监察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6.实行“涉企一口收费制”。除不具备条件的项目外,所有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全部进入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由区物价局对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梳理,区财政局设立收费专户,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收费窗口。项目是否具备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条件由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审核。此项工作于政务服务中心完成扩容后1个月内完成,工作启动后未经批准直接向企业收费的,按“乱收费”查处。(牵头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物价局、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区监察局、区审计局)
7.实行“涉企检查审批备案制”。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实行涉企检查审批备案制度的通知》(宣区字〔2011〕39号)文件精神,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质量安全、环保、刑事案件外,执法部门自行开展的涉企检查必须在3个工作日前填写《涉企检查审批表》报区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审批,未经批准进行的,按“乱检查”惩处。上级部门统一开展的涉企检查,以及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质量安全、环保等部门的涉企检查,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要填写《涉企检查备案表》报区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备案。(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察局)
8.实行“涉企收费性培训审批制”。任何党政机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涉企培训,原则上谁主办谁出资,确需收费的必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区政府批准,收费按国家相关规定报批。(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区物价局)
9.实行“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制”。建立优化发展环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集中监督检查制度,严厉查处拒不执行、变相不执行或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对连续两次查出同类问题的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牵头单位:区纪委监察局,配合单位:区委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局、区商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0.实行“优化发展环境巡查制”。区纪委监察局建立优化发展环境监督员队伍,不定时间、不定对象深入企业和政府机关,通过明查暗访、对项目进展情况跟踪问效等形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牵头单位:区纪委监察局,配合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区物价局、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11.实行“民主评议末位警示制”。对年度民主评议和其他优化发展环境社会调查中排名末位的部门或单位,由区纪委及时对其进行预警,区属部门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末位的,对单位“一把手”进行组织处理;驻区单位出现问题的,由区纪委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纪委及该单位上级主管单位。(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察局)
12.实行“一次查实离岗制”。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一次举报查实后,即对被投诉人给予调离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察局)
13.实行“责任追究制”。凡发现损害发展环境行为,严格按照省纪委《关于对损害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规定》(冀纪字〔2012〕37号),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牵头单位:区纪委监察局,配合单位:区委政法委)
14.实行“群众举报奖励制”。凡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网上举报等形式,向区发展环境举报中心实名举报损害发展环境的人和事,一经查实,视情况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经济奖励。(牵头单位:区纪委监察局,配合单位:区信访局、区财政局)
15.实行“典型案件警示制”。区纪委监察局会同司法部门,对损害发展环境、影响投资环境的典型案件加大查处力度,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并定期制作警示教育片,通过会议、媒体等形式公开曝光。(牵头单位:区纪委监察局,配合单位:区委政法委、区委宣传部)
中共张家口市宣化区委办公室 2014年2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