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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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6-10   信息来源:政府办
   

 

宣化区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

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我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区民政工作的方针和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民政信息、宣传、政策研究和全区民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民政对象的信访等工作。

    (二)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民族宗教问题的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三)负责依法对区级社会团体、跨地区社会团体和驻宣省市直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负责依法对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驻宣省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研究制定有关财务、收费管理等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区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工作、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活动。

    (五)负责管理全区退役士兵(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及退役伤病残士兵的接收安置、自谋职业工作;负责驻宣省市直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工作;指导全区退役士兵培训和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军供站工作。

    (六)负责军队移交本区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伤病残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管理工作。

    (七)负责核实、评估、汇总、上报全区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统一发布灾情信息,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工作;承办中央、省、市、区拨付的救灾款物的分配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重大自然灾害的紧急抢救和灾民的转移安置的救助工作,指导灾区生产自救;组织、指导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国内外、区内外单位和个人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

    (八)负责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管理工作;承担中央、省、市和区级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全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九)协调、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议政工作,推进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完善居民自治制度,加强社区服务管理;负责全区婚姻登记工作;承担对全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总体谋划、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

    (十)负责全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划调整及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代区政府调研和审核报批村、民族村的设立、撤销、驻地迁移的具体工作。

    (十一)拟定全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全区行政区域及村、社区居委会的设立、命名、变更和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审核报批有关工作;承办全区重要自然、人文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批工作;负责全区地名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全区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组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负责编辑和审定全区行政区划和标准地名书图资料;负责处理区界的勘察和边界纠纷的调处工作。

    (十二)制定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各类福利机构认定上报审批和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社区福利机构建设;组织实施全区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审报、宏观管理、检查,协助落实国家的各项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全区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和社会福利救济的指导实施;促进全区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慈善捐助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指导殡葬设备修缮、购置和更新以及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

    (十四)负责全区儿童收养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安排并组织实施全区民政干部职工的民政业务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局直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工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考评等工作;指导全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

    (十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发展规划;推进全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八)负责全区民政事业财务和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九)负责全区老年人社会优待政策的落实;负责全区老年人权益保护行政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问题等方面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负责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一)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负责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二十二)扶持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发展特殊政策和措施,监督检查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对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的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监督管理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承办民族统计工作。

    (二十三)协同有关部门推进和办理有关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事业进步和发展的事宜;负责民族成份的识别和鉴定;组织和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访问等事宜。

    (二十四)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组织培训民族宗教干部。

    (二十五)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二十六)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二十七)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二十八)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审核批准属于政府管理的宗教方面的对内对外事务;办理宗教团体需要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二十九)及时稳妥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三十)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各项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

    (三十一)负责全区贫困状况的统计监测工作,拟订扶贫开发工作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十二)拟订扶贫开发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意见,监督检查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

    (三十三)协调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负责联络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市直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部队、大专院校、企业定点帮扶我区贫困乡镇、村;负责社会各界扶贫捐赠资金、物资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三十四)负责产业化扶贫工作,组织协调扶贫开发项目的规划、立项、储备和申报工作,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十五)负责收集扶贫开发信息,组织扶贫开发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和扶贫开发的宣传报道。

    (三十六)拟订扶贫互助资金合作社试点村计划,指导和监督扶贫互助资金的安全规范运行。

    (三十七)负责科教扶贫工作,组织实施乡镇扶贫干部和村干部培训,组织实施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实用技术推广。

    (三十八)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按照上述职责,宣化区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下设8个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综合审批股)

    拟订全区民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机关文电管理、公文运转、督查督办、机要保密、文书档案、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现代办公、信息化建设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公务接待、机关会务、事务、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民政法制宣传、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和民宗侨工作;组织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考核、人事、劳资工作;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及机关、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职务培训、考试、考核和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民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发展规划;推进全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全局系统党员干部职工学习教育,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指导全局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搞好组织换届、民主评议等工作;指导全区民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制定党员发展计划,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做好党员发展工作以及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负责和承担全区系统内基本信息库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党员统计年报;负责党委会议议题的收集、会议记录和议定事项的落实工作;负责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记录、整理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局系统工会、共青团、妇女和统战工作;负责党群、老干部、纪检监察等工作;负责《行政许可法》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负责制定、实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其他各类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时限;行使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其他各类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理、踏勘、审核、审批、收费、送达等职责;负责与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的协调联络等相关工作。

    (二)优抚安置股(宣化区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宣化区人民政府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制定全区有关优抚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优抚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全区优抚对象的优待、补助、抚恤标准的落实;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残等级的鉴定、申报及伤残人员的提等鉴定、申报工作;负责现役军人(含武装警察部队)病故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审核、申报工作;检查和监督全区优抚事业费的使用情况;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烈士陵园)的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区双拥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据全省和全市双拥政策法规,起草地方性双拥政策法规;组织、指导全区开展创建全省、全市双拥模范城和区级双拥模范单位、先进个人的评比、申报、表彰工作;联络、沟通、调处军地军民关系;协调有关部门为驻军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组织驻军开展抢险救灾、捐资助学、扶贫帮困等活动;组织协调地方有关部门为驻地部队战备、训练、执行任务提供保障;组织开展国防与双拥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慰问驻军活动;负责管理全区退役士兵(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及退役伤病残士兵的接收安置、自谋职业工作;制定年度区直单位城镇退役士兵分配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驻宣省、市直单位接收安置城镇城镇退役士兵工作;组织、指导全区退役士兵培训和教育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落实退役士兵的各类经济补助方案;指导全区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稳控工作;参与区级国防动员、兵员征集、预备役人员管理等工作;承担宣化区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宣化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复员退伍军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区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伤病残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规划实施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人员配置和车辆配置;指导检查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伤病残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政治和生活待遇;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承担宣化区人民政府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社会救助和救灾救济股(宣化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协调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的核查评估和汇总上报,并统一发布全区灾情信息,根据灾情程度建议启动区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响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协调重大自然灾害的紧急抢救和灾民转移安置的救助工作,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研究制定救灾工作有关政策和规程,拟订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办法;承办中央、省、市和区拨救灾款物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承办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调拨管理工作;组织全区救灾捐赠和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承办各方面对本区救灾捐赠款物及赈灾义演募捐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工作;承担区减灾委员会、区捐赠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防灾减灾规划;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组织指导全区五保供养机构建设与管理;负责全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的管理工作;承担中央、省、市和区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拟订社会救助工作政策、规程和工作规划,制定救助标准;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及城乡低保对象日常生活消费等优惠政策相关办法;承担宣化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审核和管理区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负责全区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和社会福利救济的指导实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慈善捐助工作;指导社会福利和慈善义工工作。

    (四)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

    提出全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订全区社区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全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议政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村(居)务公开;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及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婚姻登记机构开展婚姻登记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加强规范化建设,提供便民优质的服务,负责对区婚姻登记员的培训和资格证书的发放,指导全区建立健全和规范完善村务公开及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强化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及培训工作;研究提出推进全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承担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区村委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民间组织管理股)

    制定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各类福利机构认定审批和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社区福利机构建设;组织实施全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审报、宏观管理、检查,协助落实国家的各项扶持保护政策;制定全区殡葬管理的规章并监督实施,推行殡葬改革;负责等级殡仪馆及承办经营性公墓认定申报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和殡葬用品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指导和协调区、乡镇救助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福利院、殡葬管理处和救助管理站工作;负责制定全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依法对区级社会团体、跨地区社会团体和驻宣省、市直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查处未经登记而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研究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负责依法对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驻宣省、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查处未经登记而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六)民族和宗教事务股

    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少数民族教育、文化、艺术、体育、卫生、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的特殊问题,配合制定有关发展政策和规划,对有关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组织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和处理民族关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促进民族团结和维护民族稳定的事宜;承办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组织或承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和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对民族学校的扶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在各类学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的工作;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古籍的挖掘整理工作;负责民族成份的识别和鉴定;分析少数民族经济状况,参与拟定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和分析,研究提出涉及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协助推进少数民族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合作;配合扶贫管理部门承办民族地方扶贫事宜;管理有关专项资金;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选拔工作;负责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方面的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法律法规;调查研究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现状和历史;研究宗教理论和政策,掌握国内外宗教的发展趋势和方向,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宗教事务条例》,搞好宗教管理;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宗教界上层人士的政治安排工作;做好教职人员的备案工作;审查有关宗教团体内部使用宗教出版物的印制情况;草拟地方性民族宗教综合性政策文件;制定民族宗教学习、宣传教育规划,组织、指导、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培训工作;承办涉及民族宗教政策问题的文章、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的审阅和审核;贯彻执行我国民族宗教方面的对外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调研我区民族宗教状况,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措施。办理有关宗教出访、来访人员审批手续;协同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处理涉外工作中民族宗教方面的问题。

    (七)财务审计股

    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民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区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负责民政系统统计管理工作。

    (八)扶贫办公室

    落实有关扶贫开发政策,起草扶贫开发工作总体规划;负责拟订区扶贫开发中长期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协调扶贫工作项目的论证、申报工作;起草扶贫项目管理办法,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提出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建议;组织协调实用技术推广工作;承办产业化扶贫开发项目;统计和监测贫困状况;负责外资扶贫开发项目的规划、引进和管理;负责拟订扶贫互助资金合作社试点村计划,指导和监督扶贫互助资金的安全规范运行;负责起草社会扶贫规划、定点扶贫计划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协调联络中央国家机关、省市直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部队、大专院校等定点扶贫工作;负责行业扶贫工作;负责区内外各界扶贫捐赠资金、物资的接收和管理工作;负责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负责扶贫资金(含财政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监督工作;负责对扶贫资金、项目中的违法违纪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三、办公电话:3238080

  办公地址:宣化区永安街8号